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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醒夢

附篇二十一、《紅樓夢》中的婚姻法

紅樓醒夢 寒雋 4099 2024-09-22 15:52:06

  附篇二十一、《紅樓夢》中的婚姻法

  《紅樓夢》前八十回的文字里,涉及婚姻違法問題只有一起,那便是賈二舍偷娶尤二姐。有人說薛蟠強搶甄英蓮,也就是后來的香菱,不也是嗎?但由于香菱是買來的丫鬟,而且人販子一人兩賣,雖然涉及人命官司,卻不犯婚姻法。《大清律例》雖有“強占良家妻女”一律,但只限于“妻妾”,此時香菱是奴,尚未成“妾”,屬買賣關(guān)系,并非“強占”。

  而賈璉之罪,則可坐實?!都t樓夢》第六十四回“幽淑女悲題五美吟,浪蕩子情遺九龍珮”中有文字:“自古道‘欲令智昏’。賈璉只顧貪圖二姐美色,聽了賈蓉一篇話,遂為計出萬全,將現(xiàn)今身上有服并停妻再娶、嚴父妒妻種種不妥之處,皆置之度外了?!雹俚诹呋亍梆r土物顰卿思故里,訊家童鳳姐蓄陰謀”鳳姐語:“再者,珍大爺也是作官的人,別的律例不知道也罷了,連個服中娶親、停妻再娶使不得的規(guī)矩他也不知道不成?”②

  從以上兩段話可以看出,作者已經(jīng)定好了賈璉的兩宗罪:服中娶親和停妻再娶。

  接下來,第六十八回又有文字:“國孝家孝之中,背旨瞞親,仗財依勢,強逼退親,停妻再娶”。③鳳姐語:“國孝一層罪,家孝一層罪,背著父母私娶一層罪,停妻再娶一層罪”。④

  從這兩段文字可以看出,賈璉的服中娶親不僅有“家孝”,還有“國孝”。另外就是作者認為他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三重罪。

  翻閱了大量的史料,筆者發(fā)現(xiàn)明清時期的婚姻法大致相同,《大清律例》在婚姻方面完全照搬了明律,沒做任何改動。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戶律·婚姻:

  “106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yǎng)[異姓]者,務(wù)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yǎng)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婦、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后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雹?p>  由此可見,明清時期的婚姻法,對婚書和聘嫁都有詳細規(guī)定,即婚書財禮受法律嚴格保護。一旦有了其中一種,即視為婚約已成,雙方均不能反悔。

  之后又規(guī)定了犯奸盜者不用此律以及妄冒、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意違期的,都屬違例。

  之后又規(guī)定:“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之]后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雹?p>  又在條例中明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具無者,從余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雹?p>  以上之規(guī)定明確了主婚人的概念,也就是說,婚姻男女是沒有權(quán)利自己決定的,男方即使在外做官經(jīng)商,也不能私定終身。還有就是聘財,即現(xiàn)在所稱的“彩禮”“定禮”,包括聘金與聘禮,可以二者齊備,也可只備其一??梢哉f,收受彩禮就是婚約生效的標志。財禮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婚書、私約的效力。另一方面,財禮返還,則意味著婚約解除。《紅樓夢》中,張財主與李守備兩家的官司主要涉及財禮,退了定禮就意味著解除婚約。解除婚約后,張財主才能將張金哥另聘他人。而賈珍父子逼迫張華與尤二姐解除婚約,又讓“尤老娘與銀十兩”,這充分說明,張、尤兩家指腹為婚時,是有定禮的。這是因為,條例中雖禁止了“指腹割衫襟為親”,但有定禮就另當別論。

  條例還對招女婿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即“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還必須“開寫?zhàn)B老或出舍年限”。且規(guī)定“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即本家只有一個兒子,是不允許其到他家當上門女婿的。而且,“如招養(yǎng)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yīng)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chǎn)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弊阋娒髑宸蓪︷B(yǎng)老還是非常重視的,怕上門女婿對老人將來坐視不管。原著后三十回中,想必賈環(huán)就是此類人物。

  107規(guī)定了“典雇妻女”之罪,即將妻妾賣或租與他人,以及將妻妾妄作姐妹嫁人等事,并不常見。這里面,典娶者是同罪的,此例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quán)益。

  108是“妻妾失序”

  此例是本文重點,關(guān)系到賈寶玉與寶釵和黛玉的婚姻關(guān)系。從前八十回留下的伏筆來看,倪二等人去監(jiān)獄看望賈寶玉,地點是獄神廟。而且寶玉犯的罪過,一定會在前文有所交待。這樣,賈璉的三宗罪便是重要參考。而國孝家孝,包括背著父母私娶兩項,寶玉都不會涉及,就只剩下停妻再娶一層了。

  此律規(guī)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⑧

  《大清律例增修匯纂集成》記載:“聘為妻,奔為妾”,六禮不備謂之“奔”。正式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實質(zhì)近似于婢,妾只能“納”,而不能“娶”,妾是沒有資格訂立婚約的,否則就觸犯了“停妻再娶”之罪?!都t樓夢》里,黛玉是絕不可能以“妾”的方式嫁給寶玉的,而寶釵也不可能在黛玉死后續(xù)弦給寶玉。但二寶完婚后,若以賈璉偷娶尤二姐的方式,即以“掉包計”來為將亡的黛玉完成一場不為外人所知的婚禮卻是理所應(yīng)當?shù)?。正因如此,賈寶玉因為犯了“停妻再娶”之罪,被賈府內(nèi)奸告發(fā),才有了后三十回的“牢獄之災(zāi)”,從而為了挨過九十大板,引發(fā)獄神廟仗義探監(jiān)一節(jié)。

  《紅樓夢》對納妾著墨較多,但并無為妾訂立婚約、舉行婚禮儀式等內(nèi)容的描寫。如第2回,賈雨村納甄士隱的丫鬟嬌杏為妾時,無任何儀式,只“乘夜只用一乘小轎,便把嬌杏送進去了?!钡?5回,賈璉偷娶尤二姐時,是“一頂素轎,將二姐抬來”。第69回,賈璉為其父賈赦辦成了事,后者“十分歡喜……又將房中一個十七歲的丫鬟名喚秋桐者,賞他為妾。賈璉叩頭領(lǐng)去?!辈粌H如此,鳳姐的丫頭平兒,連個儀式都沒有,就成了大家默認的賈璉之妾。從“紅綃帳底臥鴛鴦”,一句來看,雖然鴛鴦曾經(jīng)立誓,但還是拗不過賈母,被寶玉納妾了。

  109是逐嫁女一律,于紅樓無干。110即是居喪嫁娶。對于紅樓中人,此律恐怕獨與賈璉有關(guān),因為賈敬和宮中一位“老太妃”的逝去,賈璉偷娶尤二姐就涉及國喪和家喪兩項,按律至少應(yīng)挨八十大板。

  111、112兩律是父母囚禁嫁娶和同姓為婚,也與紅樓無關(guān)。而113尊卑為婚一律,因紅樓中亦無于長輩、晚輩通婚之事,但其中“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姐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一條卻無法回避。

  尊卑輩分不同的男女雙方不能結(jié)婚,這一點很容易理解?!捌湟?,有服屬而又尊卑輩分不同者;其二,便是雖已無服而尊卑相犯者,皆不可通婚。違者各杖一百,并離之。”⑨

  但姑舅兩姨姐妹不讓通婚就非常嚴重了,因為在《紅樓夢》里,寶玉與黛玉屬于姑表親,而寶玉與寶釵則屬于姨表親。黛玉和寶釵,寶玉無論娶誰,都違法。情形相同的,還有司棋和潘又安。在這里,明清律設(shè)立了專門的條款,禁止姑舅兩姨姊妹為婚(即中表婚)?!对鴩視分幸卜Q:“中表為婚,此俗禮之大失?!痹S多人由此而認為寶玉沒娶黛玉,但別忘了,寶釵也是同樣近的親。這顯然也是作者的刻意安排,是“黛釵合一”思路的又一體現(xiàn)。

  需要指出的是,《儀禮·喪服》里,還按照親疏關(guān)系和尊卑程度,詳細記載了五種喪服的穿著——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緦麻通常是曾孫、玄孫等后輩親戚去世后,由悼念者穿著,時間在數(shù)天。五服制度的存在,使古人結(jié)婚時,會推算對方是否在五服之外,如果不在,不能結(jié)為夫妻。而律中之“緦麻之服”是指外親喪,等級比較低,為外祖父母服大功,為舅舅和姨媽服小功,為舅舅、姨媽、姑媽的兒子服緦麻。如此算來,黛玉、寶釵都屬于寶玉的“緦麻之親”,豈不四大皆空了嗎?

  然而,事實真是這樣嗎?我想,曹公既然這么寫,一定會有他的理由。明清時期,法律雖明令禁止,但民間卻對“親上加親”情有獨鐘,這條法令的實效,本身就值得懷疑,“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樣的事似乎很平常。書中張道士、賈政、賈母之流,看重的倒是性格、模樣,并沒有言及門第、禁忌。并不是賈母等人對此不懂,而是因為這些現(xiàn)象或許早已習以為常、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

  中表婚現(xiàn)在己定性為近親婚姻,《左傳》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記載。它雖不屬于“同姓”范疇,但從優(yōu)生的角度,仍被自唐以下的各朝法律所禁止。如《宋刑統(tǒng)》規(guī)定:“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鼻迓梢?guī)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并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⑩

  由于受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再加上古代時空的局限性,中表婚從未銷聲匿跡,反而因“法不責眾”而一直大行其道。至雍正八年,清廷不得不通過頒布新條例的方式妥協(xié)。新頒條例規(guī)定:“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外,仍照例臨時斟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

  《紅樓夢》的故事主要為清代雍、乾兩朝。從書中內(nèi)容來看,寶玉與黛、釵的中表婚似乎已經(jīng)合法化了?!都t樓夢》成書于乾隆年間,此時距雍正八年的頒例已過數(shù)十載。所以,大家不必擔心,不管“木石姻緣”還是“金玉良姻”,都是合法的。

  自113娶親屬妻妾,至114娶部民婦女為妻妾,115娶逃走婦女,116強占良家妻女,117娶樂人為妻妾,118僧道娶妻,119良賤為婚姻,120出妻,再到121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都與以上無關(guān)。

  從最后一律,我們可以看到,主婚人與媒人所犯的罪過著實不輕。但沒辦法,誰讓賈母是賈府的主宰呢,在那個為所欲為的時代,法律的作用畢竟有限。

  注解:①鄧遂夫:《脂硯齋重評石頭記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32頁。

 ?、卩囁旆颍骸吨廄S重評石頭記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69頁。

 ?、坂囁旆颍骸吨廄S重評石頭記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75頁。

  ④鄧遂夫:《脂硯齋重評石頭記校本》,作家出版社2010年,第979頁。

  ⑤孫家紅:《明清律合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283頁。

  ⑥孫家紅:《明清律合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284頁。

 ?、邔O家紅:《明清律合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286頁。

 ?、鄬O家紅:《明清律合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287頁。

 ?、狯耐妫骸吨袊膳c中國社會》,商務(wù)印書館2010年版,第108頁。

  ⑩馬建石、楊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頁。

  ?馬建石、楊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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