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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記

淺論明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轉(zhuǎn)貼)

納妾記 沐軼 4736 2007-07-05 08:40:00

    淺論明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轉(zhuǎn)貼)

  揣翼飛

  一、婦女在婚姻權(quán)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權(quán)。定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tǒng)習俗和法律卻認為這是雙方家長之間的行為交涉。一般很少顧及個人,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綱常倫理下,男女雙方家長是實際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對于干涉婚姻的違例行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責任。

  唐、元、明、清律關于定婚條例一般都是規(guī)定對“已報婚書及私有約而輒悔”的許嫁女,對許嫁女實行處罰,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別,對于許嫁女另許他人,各朝仍視為違法行為,對此女及各夫?qū)嵭刑幜P外,又都無一例外規(guī)定:“女歸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還聘禮,后夫婚加法?!笨梢?,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婦女與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權(quán)至上的封建社會,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狹小的范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條,導致女性在配偶選擇上,處于“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悲慘境地,而封建倫理壓制著女性真實的情感,要求她們恪守婦道,成為男人所需要的所謂賢妻良母,這種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會的普遍現(xiàn)象。

  在明代社會后期,一些女性在愛情對象選擇上,逐步摒棄“媒妁之言”,“門第相當”的舊原則,提倡男女雙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愛。比如《宿香亭張浩遇鶯鶯》[1]中的李鶯鶯,就表露出這種新的思想性格特點,她在愛情的追求中熱情主動,執(zhí)著大膽而且勇于斗爭,作品寫出宦門之家的李鶯鶯對盛負才名的張浩久已傾慕,于是主動向張浩表達“愿成兩性之好”的“衷心”。后來又多次傳書與張浩私會,特別是當她得之張浩為季父所逼已另訂孫氏,自己面臨被遺棄的命運時,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的事實真相告訴父母,以“此愿若違,含笑自絕”的堅強意志,逼迫過去曾不同意她與張浩間不經(jīng)“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私約當面陳訴于官,并在壯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馬相如的故事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論”,亦有未然,是虛偽的謊言和欺騙,并且提出在愛情婚姻上,應當是“所得歸人”,“禮順人情”,逼得龍圖閣待制只好“曲與成之”。在這里,李鶯鶯沒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為情尋找歸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摯感情與禮進行抗爭,從而最終實現(xiàn)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橐?,這是一種具有“現(xiàn)代性愛”的自由平等的婚姻?!锻鯆甥[百年長恨》[2]中的王嬌鸞也與李鶯鶯一樣,具有超出她們出身、經(jīng)歷以及所受的閨教思想的特質(zhì)。這種對真情的頌贊,在出身市民階層的婦女身上表現(xiàn)的尤為突出?!稑沸∩嗥瓷捙肌穂3]中,生動而細致地刻畫了商人與順娘之間如癡如狂的愛情。這些都反映了婦女們進步的婚姻觀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權(quán)。

  二是女性的退婚權(quán)。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約,稱為退婚權(quán)或悔婚。明律對女性可以退婚分為三種:即“妄昌”、“犯奸盜”、“男家故違成婚期”。其中,“犯奸盜”是明朝開始制定并實施的,而“男家故違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襲。

  這三種情況在明朝具體表現(xiàn)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況,“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xiāng)者,女家愿棄,聽還聘財。”[4]第二,定婚后男子無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況,“無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并聽經(jīng)官告給執(zhí)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盵5]三是在男家妄昌的情況,“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盵6]

  可見,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較之于以前幾個朝代,權(quán)利更為廣泛,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在婚姻方面的權(quán)利。

  三是違律嫁娶范圍的擴大。嫁娶違律是指對于不合適法律規(guī)定的嫁娶,應當依法予以解除,且處以相應的刑罰?!短坡伞窇艋槁蓪τ谶`律為婚應行離異者幾種:同性為婚、尊卑為婚、良賤為婚、娶親屬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戶律•婚姻》的規(guī)定大體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樂人為妻及僧道娶妾等條。

  在娶親屬之妻妾一條中,元朝蒙古族“收繼婚”的風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準弟亡而兄收弟婦。由于“收繼婚”是蒙古族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廣大蒙古族婦女造成必須接受的婚姻事實,大大限制了她們再嫁對象的選擇自由。而《明律》則堅決矯正這一“胡風”,對“收繼婚”的處罰大為嚴厲,“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這一規(guī)定符合漢族的風俗習慣,對明代婦女的再次婚姻締結(jié),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二、未嫁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國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觀念影響,未嫁女在家服從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面,又受“長幼有序”倫理影響,同輩中年長之女,不僅對年幼之女享有相對優(yōu)越權(quán),即使對年幼之男子,有時也有優(yōu)勢,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重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雖較同輩男子為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盵7]明代對于“諸毆兄姐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相似。可見,明代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從父輩,而在同輩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長幼之序”劃分其地位的高低。

  關于未嫁女的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在我國在古代社會,未嫁女按照“長幼有序”倫理,確定了她們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長幼有序”的特權(quán),因為以男權(quán)為中心的封建社會,男子是法定繼承人,而女子則不是繼承門戶的法定繼承人,直到唐代,對于女子的繼承權(quán)才從法律上予于承認,唐律《開元令•產(chǎn)令》規(guī)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可見,唐朝在室女有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在份額上依法律規(guī)定獲得未婚兄弟聘財?shù)囊话搿?p>  明律只是在戶絕的情況下,才承認未嫁女的法定繼承權(quán),即“果無同宗應繼,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盵8]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規(guī)定,內(nèi)容上大致相同,承認在戶絕情況下,財產(chǎn)由女繼承。所不同之處,宋律的《喪葬》令規(guī)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剝奪未嫁女繼承遺產(chǎn)權(quán)利。而元律則明確則明確肯定戶絕,女可繼承,可見,宋時還受遺囑的制約,元代則享有絕對的繼承權(quán),相比之下,明律對此規(guī)定稍顯苛刻,那就是必須“無同宗應繼承者”的情況下,女子方可繼承,這種有條件的繼承比之唐、元律無疑是女性繼承權(quán)的削弱??傊鞔醇夼呢敭a(chǎn)繼承權(quán)較之前代大大削弱。

  三、既嫁后地位的提高

  在古代社會,妻的概念很寬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說的“生母”,此外還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討論的明代“為人妻”,是以正妻為研究對象,明代“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襲漢以來傳統(tǒng)社會中家庭主婦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綱”之一的“夫為妻綱”原則,從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條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護婦女權(quán)利的氣息,這為明代婦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證。

  一是為妻的人身權(quán)。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現(xiàn)在夫妻相互犯罪時的“同罪異法罰”,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quán)的損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可見,在相同斗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于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chǎn),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為妻的財產(chǎn)權(quán)。唐朝,妻的財產(chǎn)權(quán)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chǎn),唐文宗元成元年《教節(jié)文》規(guī)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財產(chǎn)”[9]元朝一般的婦女,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省戶部••》“五兄弟分爭家產(chǎn)事條例”規(guī)定:“應分家財,若因……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對于改嫁的婦女,不論是生前離異,還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隨嫁妝”一聽前夫之家為主,并許隨身搬取。

  明代以后,隨著統(tǒng)治者對婦女貞節(jié)控制的日趨嚴格以及統(tǒng)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及寡婦再嫁行為的歧視,原屬于出嫁女的個人財產(chǎn)—嫁妝已逐漸演變?yōu)榉蚣邑敭a(chǎn)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作出限制:“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chǎn)及原有嫁妝并聽前夫之家為主?!睂τ诠褘D守節(jié)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chǎn),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guī)定,可見,明律規(guī)定妻子實質(zhì)上沒有財產(chǎn)權(quán)。

  但在明代的實際情況中,并非如此,比如《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吳進士,原夫蔣興哥并不阻攔,臨嫁之前,“將樓上十六個箱籠,原封不動”送去,當個陪嫁。孟玉樓、李瓶兒改嫁時也帶走許多財產(chǎn)。

  三是為妻的離婚權(quán)。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愿離者,不坐”作為離婚原則,也就是離婚只要在兩廂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實現(xiàn),即協(xié)議離婚。此外還規(guī)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壯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還完聚?!盵10]這“七出”是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七出又稱七去,或七棄,是為中國古代傳統(tǒng)之休妻條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貪賤后富貴?!边@是明律對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nèi)維護了婦女的權(quán)利。但在實際情況中,若婦犯惡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無效。夫縱容妻、妾與人通奸,夫逃之過三年者,毆妻折至折傷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毆傷以上情況,妻子可向丈夫提出離婚,但明代很忌諱離婚的。

  四是為妻的改嫁權(quán)。明律規(guī)定寡婦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會風氣大變,婦女在實際生活中有了較寬泛的改嫁權(quán)。女教書對于寡婦守節(jié)與否,認為應由自己作決定,比如《水滸傳》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蓮說道,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迸私鹕徸罱K自己主婚,再嫁西門慶,而且夫喪改嫁已成為一般民間婦女的基本價值取向,社會輿論也持認可態(tài)度,有的地方還有夫未病死時媳婦就被聘為他人之婦的風俗。

  明代中葉以后,由于封建社會禮教束縛松弛,以及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人們對于寡婦是能夠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蓮改嫁兩次,最初是張大戶之妾,后改嫁給武大,最后又改嫁給西門慶。孟玉樓由布商楊家改嫁西門慶,后又改嫁李衙內(nèi),李瓶兒在丈夫花子虛死后先后改嫁給蔣竹山、西門慶。仆婦改嫁者也不少,可見女子改嫁已成為習以為常的風氣。

  注釋

  [1]馮夢龍:《警世通言》卷29,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8頁

  [2]馮夢龍:《警世通言》卷34,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50頁

  [3]馮夢龍:《警世通言》卷2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6頁

  [4]《大明令•戶令》,中華書局,1960年,第20頁

  [5]《大明令•戶令》,中華書局,1960年,第20頁

  [6]《大明律•戶律三•婚姻》卷6,

  [7]趙風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務印書館,1928年,第8-11頁

  [8]《大明令•戶令》,中華書局,1960年,第60頁

  [9]《宋刑統(tǒng)•戶婚》卷1、2,

  [10]《大明律•戶律三•婚姻》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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