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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保鏢

韓娛科普(3)

最保鏢 修羅風(fēng)隼 3902 2015-01-05 19:35:17

    昨天更新的時候?qū)懥艘恍┥婕暗胶贤膬?nèi)容,本來打算串進正文里,不過后來發(fā)現(xiàn)怎么弄都不好,索性就干脆開個單章單獨給大家科普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雖然我也知道很多人收藏我這本書的原因就是沖著單章,不過說真的,這種感覺對我來說還真的是.......有些哭笑不得。

  無論怎樣,我還是會努力下去的,希望大家繼續(xù)支持我。

  合同,是指當事雙方之間設(shè)立的民事協(xié)議關(guān)系,首先注意,這里最重要的一個詞是“民事協(xié)議”,這個意思應(yīng)該不用我解釋了。

  好了,既然是韓娛科普我就先來給大家科普一下韓國娛樂圈的合同類型和區(qū)分,恩,除了具體的內(nèi)容我不甚了解之外,這件事算是我的本行吧.......

  首先,韓國藝人通常在活動中簽訂的合同有兩種,一種是演藝合同,一種是代言合同。

  先來說演藝合同,我們都知道,一般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義,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事實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nèi),整個韓國娛樂圈的所有藝人所簽訂的演藝合同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說,都是非法的,這個時間很長,長的差不多跟韓國的演藝圈的歷史一樣長.........

  直到2009年韓國演員張紫妍自殺事件暴露了韓國娛樂圈隱藏至深的黑暗之后,韓國國會通過了張紫妍法案,也叫藝人保護法,這個法案的通過才使得韓國娛樂圈藝人的演藝合同變的“稍微”合理了一些,至于真相如何,我就呵呵不說了,你們懂的。

  但是不管怎樣,畢竟是比以前好了。

  事實上韓國藝人的演藝合同的非法性在早些時候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過,沒錯,正是當初東方神起的分裂以及韓庚的出走。事實上也正是因為合同是非法的,所以當初韓庚才能一紙訴狀扔上去之后直接回國不再理會,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他是有贏無輸?shù)摹?p>  這里在說一個近的事情,就是去年模仿韓庚出走的EXO的兩名成員,事實上他們所謂的借口其實是全然站不住腳的,因為在韓國,練習(xí)生出道之后會重新和公司簽訂演藝合同,而在2012年才出道的EXO已經(jīng)是處于藝人保護法的庇護之中,sm公司根本不可能拿給他們以前那樣過分的非法合同,所以與其說兩人是因為公司的苛待倒不如說是想學(xué)習(xí)韓庚,把sm當做了跳板,只不過韓庚當年是真的被苛待的混不下去了,他們么,我就不說什么了,不過隨著sm撇清和RB之間的關(guān)系,全力沖擊內(nèi)地市場的動作,可以預(yù)見他們的未來面對的肯定不是當初預(yù)料的一片坦途。

  這里可能有人要問,那萬一sm依舊給人簽訂的是以前的非法合同呢?這個問題其實不用我回答估計很多人都能知道答案了吧。

  當初弄那種合同是因為大家都那么做,而現(xiàn)在大家都不敢那么做了你還那么做,這不是明擺著給對手機會嗎?sm可是從來都是眾矢之的,合同這種事,只要你拿出來了,就絕對沒有辦法保密的,這種出頭鳥,sm絕對是不做的。

  事實上,由于當初的非法合同是整個圈子默認的規(guī)則,所以基本上是沒有藝人敢反抗的,因為這種事捅出來觸犯的是整個圈子里的所有人,這絕對是任何藝人都承受不來的后果,再加上一直以來(確切的說,是從李明B任總統(tǒng)以前),幾乎韓國娛樂圈是和韓國黑社會關(guān)系密切的,所以這種事說出來可不只是封殺這么簡單了,生命危險都很有可能,所以藝人們能做的,只有盡力表現(xiàn),好叫自己變的更有價值一些,好有籌碼來給自己爭取一份相對寬裕的合同。

  這也是很多藝人選擇自己建立經(jīng)紀公司的原因之一。

  在韓國娛樂圈,一份正常的演藝合同期限一般是三年至五年,一般來說不會少于兩年,也不會多于七年,同等待遇下,演員的簽約時間要比歌手要長,這是因為演員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

  因為演員的工作基本上沒有幾天就可以結(jié)束的,當然了...沒人氣的就不說了......而同樣,演員的工作也不可能每一天都有,舉個例子,元彬。

  元彬在韓國演藝圈的地位盡管稍遜于張東健,薛景求這些人,但是因為年齡上的優(yōu)勢(其實也沒多大優(yōu)勢00不過影評人都這么認為),絕對是未來二十年內(nèi)雷打不動的韓國頂級演員。

  和元彬的人氣嚴重不符的就是這位爺?shù)漠a(chǎn)量,一個95年出道的演員至今的作品一只手都可以數(shù)的過來,遠了不說,2010年的大叔至今,元彬一部作品都沒有,你若是和這樣一位個性的爺簽一份五年的合同,只怕會吐血吧........

  一般來說,無論在哪里,超過七年的演藝合同就是一種比較過分的侵權(quán)行為了,而超過十年的演藝合同就跟賣身契差不多了(雖然這種十年以上的合同通常都會有在合同履行幾年后藝人可以申請修改合同的條款,不過在韓國,這個條款基本等于無)。

  不幸的是,基本上大家熟知的韓流藝人簽訂的,大多都是賣身契,不過好消息是,同樣是因為張紫妍事件的影響,這些賣身契基本都在最近幾年改為了正常一些的演藝合同。

  除了這兩種合同外還有兩種比較特殊的合同。

  一種是有效期六個月到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一種是終生合同。

  前者在韓國娛樂圈一般多見于練習(xí)生合同上,簡單的說就是,給你六個月到一年的時間叫經(jīng)濟公司評估價值,好了就留下繼續(xù)培養(yǎng),不行就掃地出門。

  這種合同國內(nèi)也比較常見,多見于各種T臺秀,會展等等,一般是給showgirl和新人模特準備的。

  后者在娛樂圈相當罕見,我唯一知道的就是,當初索尼音樂想要給MJ一份這樣的合同,不過索尼的真正目的其實是MJ手中他音樂的版權(quán),不過被MJ拒絕掉了,而MJ去世之后,這些音樂版權(quán)每年的收益都捐給了慈善組織(事實上MJ還活著的時候就已經(jīng)在這樣做了)

  所以MJ的偉大并不只是因為他的歌手身份,你可以不喜歡他,但是我覺得,至少我們不應(yīng)該討厭他。

  終生合同在體育領(lǐng)域倒是稍微常見一些,比如NBA的老將合同,養(yǎng)老合同,這些都可以算作終生合同的一種。

  注意,這里所謂的終生,并不是字面上的終生,而是指超過了一般甚至特殊合同的時限。

  不過,院士的合同就是字面上的終生合同............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合同內(nèi)關(guān)于藝人活動所得收入的分成比例,這個分成比例遵循的原則就是“公司出力越多的東西藝人的分成就越少”,而像周邊這種東西靠的都是藝人自己的號召力,所以一般經(jīng)濟公司都會很“大方”的給出五五分啦,四六分啦這種高比例的分成,但是事實是,即使是像艾薇兒,泰勒這樣的世界級明星,周邊給他們帶來的收入都是滄海一栗,更別說韓國藝人了,而真正在周邊收入上執(zhí)牛角的,是體育明星,尤其是足球明星。

  一般來說,韓國藝人的合同分成內(nèi)容包括音源分成,影視片酬分成,廣告分成,商演分成以及周邊分成。

  還有其他分成...........

  多聰明啊,無論藝人做什么,基本上賺錢的來路都會被摻一腳。

  當初sm公司向東方神起三子的索要他們開設(shè)的化妝品店鋪的盈利的時候,憑借的就是這條“其他分成”。

  而后來sm想要插手鄭秀妍的私業(yè)的時候,估計也是用的這個理由.........

  事實上,包括少女時代,東方神起在內(nèi)那些看起來風(fēng)光不限的韓國藝人,在合同的分成上都是極為吃虧的。

  據(jù)說東方神起最初的合同音源,商演,廣告分成都是一九,藝人拿一,還得五個人分,不鬧才怪。

  少女時代和SJ要好一些,前者二八,后者三七,看著sm挺豪爽,其實里面滿滿的惡意啊,少女時代拿二,九個人分,SJ拿三,十三個人分........好吧,這是我比較善意的說法,事實上我覺得SJ可能和少女時代一樣,也是拿二.........

  這里為什么說林允兒是少女時代里賺錢最多的呢,就是因為林允兒是演員,演戲的片酬只要和公司分就行了,而同樣的,代言的話,也是誰代言誰分錢..

  而少女時代的新合同雖然提高了音源,商演和代言的分成,但是實際上也是暗藏著很大的陷阱的。

  首先音源上,各位覺得sm有多大可能給少女時代再繼續(xù)出專輯?TTS的專輯音源和少女時代的專輯音源分成是分開計算的(這個理解吧,不分開的話就成了TTS三人打鬧,結(jié)果是九人分錢),而TTS的音源分成,絕對不會高........

  而商演和代言上,隨著進軍天朝市場sm有了廣闊的空間和選擇,這么算下來的話,其實雖然看起來是藝人賺的多了,可是公司賺的其實更多了.......

  說到這里,我再給大家科普一個小常識,那就是,通常,經(jīng)紀公司在提供給藝人超過三七比例的分成的時候,都會有一個連帶條款,那就是,經(jīng)營,運作這個藝人的所有人工成本,都由藝人本人來承擔(dān)。

  也就是所謂的藝人工作室。

  那么什么是人工成本,這個很簡單,通俗的講就是,為這個藝人提供化妝,經(jīng)紀咨詢,保護等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以及藝人及其團隊參加活動的交通費,藝人及其團隊的伙食費,服裝費等等..........

  別看這些開銷單獨看的話都不算很多,但是加起來,也絕對不是個小數(shù)字。

  經(jīng)紀公司這樣做一來可以保證藝人不會因為高比例的分成而產(chǎn)生惰性,二來這樣做也給經(jīng)紀公司節(jié)約了成本,算是變相的彌補了因為提高分成而給公司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

  藝人工作室比較容易和藝人獨自創(chuàng)立的經(jīng)紀公司混淆,前者只是人工運營上的獨立,在經(jīng)濟上法律上還是依附在經(jīng)紀公司下面的,后者就是完全的獨立。

  不過有的時候,也有藝人把獨立創(chuàng)立的經(jīng)紀公司掛靠在關(guān)系良好的經(jīng)紀公司旗下,后者為前者提供背景庇護,而前者則是為后者提供名氣和認知上的幫助。

  舉個例子,比如李孝利當初加盟Mnet,那么Mnet的背景就會幫助李孝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而反過來,因為李孝利的加盟,Mnet的認知和名氣也會上升。

  這里點明一下,李孝利是有著自己的工作室而不是經(jīng)紀公司,不過實際上,李孝利的工作室已經(jīng)成為了類似經(jīng)濟公司一樣的存在。

  好了,關(guān)于演藝合同的科普暫時就想到這么多...........代言合同的我們下次再說,希望這次的科普能給大家?guī)硪恍椭?p>  恩..............怎么說也好幾千字,這個算一更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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