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等書證,霍某某、張某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經審查,以上證據(jù)均經原一審法院庭審舉讓、質證、查證屬實,并經原二審法院審查核實,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關聯(lián)定罪量刑,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符合確實、充分的條件,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庇绣e誤。
因為,這里面有利益輸送關系方的證人證言之相互佐證又焉能被大張旗鼓、大搖大擺、堂而皇之地采用而掩耳盜鈴了自欺欺人呢……
常言道,證人證言指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
證人證言是證據(jù)的一種。證言是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
而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被稱為證人。
據(jù)說,證人制度的形成由來已久。它早在古羅馬時期的羅馬法中便已形成。當時,羅馬法對證人資格有嚴格限制,如對于法律行為的證明,非在場人不得為證人等。
后來的,特別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訴訟立法中,也都有關于證人資格的規(guī)定。
一般來說,凡能了解和表達證言事實,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義務的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作為證人。英美法系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除公訴人)、鑒定人可充當證人。但大陸法系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鑒定人不得作為證人,當事人陳述與鑒定人意見是獨立的證據(jù)種類。
證人證言,在北方大國即中國的古代訴訟中,也早就有被用作訴訟證據(jù)的歷史,比如:《周禮·地官·小司徒》便記載有:“凡民訟以地比正之?!?p> 與此同時,《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币舱f明訴訟中可由案發(fā)地的知情人作證。另外,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也有詢問證人的具體記載。
當然,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對證人證言的意見,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通常情況下,證人證言,簡稱“證言”,如前所述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屬于證據(jù)的一種。
一般情況下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制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由于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內容,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jù)進行認真的審查,并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然后經過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jù)。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當然,一份證據(jù)材料,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它取決于是否有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的大小。
證據(jù)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jù)的法律上的資格,故又稱作證據(jù)資格,是否具有證據(jù)能力,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或者由司法解釋確定。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jù)對待證事實證明上的強弱程度,即證據(jù)在多大程度上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是否有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通常由法官基于邏輯和經驗來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备鶕?jù)該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屬于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jù)能力于法無據(jù)。
當然這涉及到該證言是否具有真實性和相關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無疑是具有證明力的。司法實踐中,判斷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主要方法是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jù)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這只是法官審查證言真實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對于和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的證言的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下列證據(jù)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jù)印證的,可以采信: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jù),有其他證據(jù)印證的,可以采信。
根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或者是個人,都有義務出庭,為案件作證。而利害關系人的證言效力是根據(jù)其本身的真實性如何以及證明力如何才能夠判斷出來的。
對于利害關系人作證,證據(jù)效力的相關規(guī)定是,利害關系人雖然可以作證,但人民法院不能將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如果只有利害關系人的證言,證據(jù)是不夠充分的,即使不是利害關系人,僅有證人證言,敗訴的風險是很大的。
至此,“刑事檢察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著力推動構建以證據(jù)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堅決防止和糾正冤錯案件?!弊稚僖庳S,指控要以證據(jù)為核心,這是檢察監(jiān)督的“源頭”,糾正冤錯案件,這是監(jiān)督的“根本”的權威講話,又在耳邊響起。
響起里,糾正冤錯案件的根本性指向也當是指向證據(jù)這個核心。如果證據(jù)不足,證據(jù)有錯,那么案子也自然應糾錯。
所以“有錯誤”的關鍵是指證據(jù)有錯誤。
所以對向北的事情,有司才認定“有錯誤”并進而最終支持了向北自回來后一直在跑且跑了兩年多的事情。